廣州: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 !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11月24日,廣州市住建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眾意見的公告。
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依法對工程質量負全面責任,承擔工程全部質量義務。
建設工程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度。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簽署法人授權委托書,項目負責人應當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 工程質量檢測
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應當有數字水印、二維碼等有效監管標識,建設單位應當拒絕接受沒有有效監管標識的檢測報告。
▲ 建設單位不得迫使施工企業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承攬
建設單位應當落實與建設需求相匹配的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和時間支付費用,不得迫使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企業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承攬任務。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單獨計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專項費用,不得將其挪作他用。
▲ 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
建設單位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按照基坑和土方開挖、地下室、地上部分分階段靈活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可以與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合并辦理。
▲ 聯合竣工驗收、單獨驗收
符合竣工聯合驗收條件的,辦理竣工聯合驗收手續。
對實行竣工聯合驗收的工程建設項目,相關主管部門應采用“一口受理”模式牽頭開展竣工聯合驗收,規劃核實、人防備案、消防驗收、消防備案、竣工備案、檔案驗收等事項應當納入竣工聯合驗收。
實施竣工聯合驗收的工程建設項目與竣工驗收備案合并辦理。
涉及多個單位工程的工程建設項目,滿足條件的單位工程可采用單獨驗收方式,單位工程驗收合格后,可單獨投入使用。
▲ 施工單位職責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為施工質量直接責任人,其法定代表人對施工質量全面負責。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
不得偷工減料,不得以次充好。
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不得擅自使用袋裝水泥、袋裝普通預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現場攪拌砂漿。
應當使用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不得使用代做代養護的混凝土試件。
原文如下:

為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水平,促進廣州市建筑業良好發展,我局牽頭起草了《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F依據《廣州市規章制定公眾參與辦法》,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一、征求意見稿涉及的重點問題
公眾可以重點對征求意見稿的以下內容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前期質量管理中的規定。
(二)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材料進場管理中的規定。
(三)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管理中的規定。
(四)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檢測行為管理中的規定。
(五)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竣工驗收管理中的規定。
(六)關于建筑市場社會信用管理的規定。
(七)關于建筑市場各方主體法律責任的規定。
(八)對征求意見稿的其他意見和建議。
二、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的時間
公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其理由,請于2022年12月28日前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或提交,提交意見和建議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作進一步聯系。
三、公眾提出意見和建議的途徑
(一)登錄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ht tp://zfcj.gz.gov.cn/),通過網站上的互動交流專欄調查征集欄目提交。
(二)郵寄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府前路1號市政府大院3號樓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筑工程質量安全處(郵政編碼:510030)。
(三)電子郵箱:maike@gz.gov.cn。
附件:1.關于《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2.《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11月22日
附件1
關于《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進一步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水平,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經過反復研究、認真修改,形成了《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F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施行以來,有力地推動了我市建筑業市場發展,促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質量提升。但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上位法的修訂,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政策措施的出臺,《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部分內容與國家、省、市的最新要求不完全一致。此外,深化推進“放管服”改革以及建設粵港澳大灣區、我市被列為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等新背景,亦對我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鑒于上述情況,有必要對《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完善,更好地適應當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要求。
二、修訂的指導思想與主要依據
《辦法(修訂草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從廣州實際出發,以問題為導向,致力于解決我市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的現實問題,完善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制度體系。
修訂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
三、主要內容和修訂要點
《辦法(修訂草案)》結合了國家、省、市對工程質量管理的最新要求,總結了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經驗,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前期施工、材料進場、施工過程、竣工驗收以及建筑市場社會信用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
(一)助力營商環境優化。為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要求,《辦法(修訂草案)》增加了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竣工聯合驗收、滿足使用功能的單位工程單獨驗收等制度,深化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助力促進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有序、健康、穩定發展。
(二)厘清監管部門職責。根據2019年機構改革后相關主管部門的職能劃分,《辦法(修訂草案)》進一步細化有關職能部門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監管的職責。此外,《辦法(修訂草案)》結合現時廣州市已實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消防、人防業務融合統一監管的實際情況,增加相關內容。
(三)明確各方管理責任。按照國家和省的最新要求,《辦法(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單位在建設工程的每個階段依法應當承擔的工程質量責任。
(四)規范社會信用管理。根據《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規定,《辦法(修訂草案)》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社會信用管理工作,明確主管部門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機制,鼓勵行業協會加強行業信用建設,通過社會信用管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
特此說明。
附件2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明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責任,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交通運輸、水務等專業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內容,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限額以下小型工程、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和軍事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林業園林等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包括對主要建筑材料、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及質量行為管理資料進行抽查,實施工程質量、安全、消防、人防業務融合統一監管,監督建設各方履行工程質量責任。
交通運輸、水行政、林業園林等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本部門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氣象等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的相關監督管理。
第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保證合理的勘察、設計、施工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壓縮建設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條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推廣使用信息化和標準化技術;推廣裝配式建筑和綠色建筑,推行綠色施工;推行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鼓勵符合條件的建設工程購買工程質量保險風險管理服務;倡導創建品質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
第六條 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依法對工程質量負全面責任,承擔工程全部質量義務??辈靻挝?、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檢測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以及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承擔相應的質量義務。
上述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注冊執業人員等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其他作業人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建設工程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度。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簽署法人授權委托書,項目負責人應當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第二章 前期質量管理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設工程前期工作質量。
對于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實施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設計和施工的要求。
建設工程實行代建的,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承擔建設單位相應的法律責任。
臨近建(構)筑物密集區域、重要管線設施或者地質條件復雜的暗挖隧道、深基坑等地下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建設工程技術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對工程支護設計方案進行專項論證。
第八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相關標準開展勘察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現場工作條件,保證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實、可靠的原始資料。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審核勘察單位提交的勘察方案,安排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委托監理單位對勘察單位開展的鉆孔數量、位置、深度、編錄等關鍵環節進行旁站監督,并組織勘察成果質量驗收。
本市逐步建立勘察工作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工程現場勘察管理。
第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勘察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完善的勘察報告和設計文件的內部審查制度,加強勘察設計全過程的質量控制,明確各階段的責任人。
勘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勘察現場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并對工程勘察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禁止違規違章作業。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進行設計,設計文件的深度滿足相應設計階段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并符合相關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要求。橋梁、隧道等工程設計應當充分考慮現實情況,在確保結構可靠度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前提下,預留足夠大的安全系數。
對于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實施綠色建筑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筑等級要求進行設計,編制綠色建筑設計說明或者專篇。
對于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實施裝配式建筑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評價標準要求,進行裝配式建筑設計。
第十條 對擬采用的無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設計、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告知建設單位,并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審定通過后方可使用。
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所依據的企業標準應當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對于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應當由建設單位送國家認可的檢測單位進行試驗、論證,并出具檢測報告。
第十一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綠色節能、裝配式建筑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以及消防、人防等技術進行審查,審查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的原則。
對于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實施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的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進行專項審查。
勘察文件經施工圖審查機構或者依法按其他有關規定審查合格后,方可作為建設工程設計的依據。施工圖設計文件經施工圖審查機構或者依法按其他有關規定審查合格后,方可作為建設工程施工的依據。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落實與建設需求相匹配的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和時間支付費用,不得迫使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企業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承攬任務。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單獨計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專項費用,不得將其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應當實行現場管理責任制。建設單位在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及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本工程所有專業分包工程的全面管理責任和費用;建設單位依法單獨發包的專業工程和材料、設備采購也應當納入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各專業分包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施工管理協議。
不涉及主體結構施工的兩個及以上專業工程同時施工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需明確一個單位作為管理單位按照前款施工總承包的規定對工程施工進行全面管理。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履行管理義務,對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
第三章 材料進場管理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對其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施工單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單位按照規定編制建設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進場檢驗方案,不得違規減少依法應由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項目和數量。
建設工程進場的建筑材料應當按照現行標準、規范進行見證取樣和送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單位工程中的同一類見證檢驗項目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檢測單位變更時,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預拌砂漿、新型墻體材料等生產企業依法對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活動中應當按照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預拌砂漿、新型墻體材料的施工技術規程和質量驗收規范進行施工;因施工工藝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質量責任。
預拌混凝土質量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代做代養護混凝土試件。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使用綠色達標的預拌混凝土企業的產品。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構配件和建筑材料、設備進行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可以采用混凝土試件植入芯片技術、混凝土生產投料數據實時采集技術、建筑材料送檢二維碼技術等信息化監管手段,進行混凝土質量追蹤和動態監管、工程質量檢測、采集材料進場信息等工作,將各方的質量行為納入監管。
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節能、環保、消防、人防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以進行抽檢。
施工單位、混凝土生產企業、混凝土預制構件單位、監理單位等責任主體應通過信息化服務平臺做好進場信息采集工作。
第四章 施工過程管理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施工許可審批手續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可以與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合并辦理。建設單位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按照基坑和土方開挖、地下室、地上部分分階段靈活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對于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實施星級綠色建筑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證之后6個月內進行預評價。
第十九條 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檢測、監測等單位履行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并進行履約評價;
(二)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嚴格遵守建設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落實工程質量安全手冊、工程質量標準化管理有關要求;
(三)按照規定組織實施住宅工程質量常見問題防治,督促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執行住宅工程質量常見問題防治有關標準規定,有效防控質量常見問題;
(四)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建筑工人實名管理制度和工人工資分賬管理制度;
(五)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
第二十條 施工過程中,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參加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組織的勘察設計交底和文件圖紙會審,對編制的文件以書面形式向參建各方主體責任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二)參加相關工程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處理,對因勘察、設計造成的質量問題、質量事故提出相應技術處理方案;
(三)對設計采用新材料、新技術的工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
(四)參加處理工程施工中出現的與勘察、設計有關的其他問題。
第二十一條 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施工質量管理,建立內部質量責任制,項目負責人為施工質量直接責任人,其法定代表人對施工質量全面負責。
(二)按照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不得偷工減料,不得以次充好。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三)質量控制資料應當與施工進度同步記錄,并保證真實、準確和完整。
(四)建立健全企業、分支機構、項目部三級質量檢查制度,執行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報請監理單位檢查驗收,并通知建設單位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施工單位在禁止使用袋裝水泥、袋裝普通砂漿和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現場攪拌砂漿的建設工程中,不得擅自使用袋裝水泥、袋裝普通預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現場攪拌砂漿。符合有關規定且確需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施工單位應當使用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不得使用代做代養護的混凝土試件。
第二十二條 施工過程中,監理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監理單位應當公平、獨立、誠信、科學地開展建設工程監理,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二)監理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派駐項目監理機構,建立健全協調管理制度,遵循事前控制和主動控制原則實施工程監理,并及時準確記錄監理工作實施情況。
(三)監理單位應當審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設備、構配件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對用于工程的現場材料進行見證取樣、送檢,禁止抽取由材料供應商提供的樣品;對施工過程進行巡視,并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過程進行旁站或者平行檢驗;對違反規定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及違反規范的施工工序,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應當及時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建設單位應當在接到事故現場報告后1個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等單位開展工程質量問題和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提出相應技術處理方案。
第五章 檢測行為管理
第二十四條 檢測單位應當在資質許可、計量認證的檢測項目范圍內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禁止無資質、超出資質許可和計量認證范圍承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設計、監理、施工、檢測等單位制定工程質量檢測方案并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建設單位應當見證或者委托監理單位見證取樣送檢、現場檢測。
檢測單位應當根據備案的檢測方案開展檢測。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筑工程監督強制性標準及相關規范文件,在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的范圍內,抽取部分結構實體質量(含結建式人防工程的防護設備安裝質量、消防設施設備安裝及聯調質量)進行監督見證檢測。
第二十六條 檢測單位應當建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信息系統,接受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信息監管平臺的在線監管,按要求實時傳輸報送檢測數據、過程資料和檢測報告。應納入而未納入信息監管平臺的,其檢測報告不能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檢測單位應在檢測收樣、固定試驗場所安裝視頻監控系統,監控攝像能清晰、完整的拍攝整個檢測過程。檢測單位應當通過視頻監控、生物識別等手段,加強對送檢人員的監督管理。對于現場檢測項目(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檢測單位應對關鍵檢測環節進行拍照或錄像,影像資料應作為檢測原始記錄存檔。
第二十七條 檢測單位應當明確告知委托單位出具檢測報告的期限,并按照合同約定向委托單位出具相應的檢測報告。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應當有數字水印、二維碼等有效監管標識,建設單位應當拒絕接受沒有有效監管標識的檢測報告。
第六章 竣工驗收管理
第二十八條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完成分部、分項質量驗收工作。
單位工程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前,建設工程觀感質量以及結構實體質量抽測應當達到施工質量驗收標準和規范要求,其觀感質量檢查結果以及結構實體質量抽測結果作為工程竣工驗收技術檔案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和程序實施監督。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以下工程范圍:地基與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分部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根據有關規定以及工程特點確定的涉及結構安全、重要使用功能、關鍵部位的其他分部(子分部)工程。
第二十九條 住宅工程應當在竣工驗收前按照規定組織質量分戶驗收,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作為住宅使用說明書附件交付使用方。
建設單位負責成立質量分戶驗收組,實施質量分戶驗收工作。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當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取得規劃等相關部門合格證明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符合竣工聯合驗收條件的,辦理竣工聯合驗收手續。
建設單位組織完竣工驗收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備案機關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以及其他專項驗收備案。
第三十一條 對實行竣工聯合驗收的工程建設項目,相關主管部門應采用“一口受理”模式牽頭開展竣工聯合驗收,規劃核實、人防備案、消防驗收、消防備案、竣工備案、檔案驗收等事項應當納入竣工聯合驗收,其他驗收事項可根據實際情況納入,并綜合運用承諾制等多種方式靈活辦理驗收手續。實施竣工聯合驗收的工程建設項目與竣工驗收備案合并辦理。
第三十二條 涉及多個單位工程的工程建設項目,在符合項目整體質量安全要求、達到安全使用條件的前提下,對已滿足使用功能的單位工程可采用單獨驗收方式,單位工程驗收合格后,可單獨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名稱和主要負責人姓名。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鼓勵采用工程質量保險作為建設工程交付兩年內的質量保證措施。
第七章 建筑市場社會信用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完善建筑市場信用評價體系,指導建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檔案。
第三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和完善全市統一聯網的建筑市場信用管理信息平臺,組織制定全市統一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評價標準,對外發布全市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
第三十七條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注冊執業人員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實施守信激勵措施和失信懲戒措施,對守信行為給予倡導和褒揚,對失信行為進行約束和懲戒。
第三十八條 鼓勵行業協會加強行業信用建設,依據行業協會組織章程實施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任何單位不得強制要求行業協會懲戒失信主體。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單獨計列質量檢測專項費用的。
(二)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編制實施材料進場檢驗方案或者變更檢測單位未告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進度真實、準確、完整地同步記錄質量控制資料的。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施工單位未建立健全企業、分支機構、項目部三級質量檢查制度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實施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的工程,建設單位未在合同中明確綠色設計和綠色施工要求的。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監理單位未在施工現場派駐項目監理機構或者未及時準確記錄監理工作實施情況的。
(三)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未有數字水印、二維碼等有效監管標識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勘察關鍵環節進行旁站監督的。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組織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對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進行審定通過,擅自使用的。
(三)違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對于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建設單位未送國家認可的檢測單位進行試驗、論證,并出具檢測報告的。
(四)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實行現場管理責任制的。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未報請監理單位檢查驗收的。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廣州市住建局,度川管理研究部(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