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內部承包、資質掛靠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怎么定?
在建筑行業內,不少工程人因為沒有自己的工程公司或者相關建筑工程資質,因此就借用他人的工程資質來接項目,并簽訂內部承包或者資質掛靠的合同。如果雙方出現糾紛走訴訟程序,如何選擇正確的管轄法院呢?
根據《最髙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8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以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所在地或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也就是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有專屬管轄法律規定的,必須由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所在地或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但是內部簽署的承包或者掛靠合同,是否能適用該條款呢?如果不適用,那么怎么選擇立案法院呢?
本文根據山東省齊河縣人民法院(2022)魯1425民初1241號民事裁定書及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魯14民終3488號民事裁定書,對以上問題進行解答。
盧某與旗某建設公司簽訂內部承包經營協議,約定內部承包五個建設工程施工工程,該五個工程均是旗某建設公司以內部承包、掛靠、收取管理費的方式交由盧某施工完成。后因雙方發生糾紛,盧某向齊河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旗某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
一審齊河縣法院認為該案件應當適用專屬管轄,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因此齊河縣法院認為對該案件不具有管轄權。且該案件中的五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地點不同,又不屬于同意建設工程,分數不同法律關系,不具有關聯性,不具備合并審理的基礎,因此認為盧某要求旗某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當由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駁回盧某的起訴。
此案經二審法院德州中院審理,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結合《內部承包合同》約定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能夠認定盧某與旗某建設公司之間屬于掛靠合同關系。盧某依據《內部承包合同》提起本案訴訟,要求旗某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應利息,屬于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在資質掛靠過程中履行掛靠協議所發生的爭議,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且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雙方之間的爭議事實應依據往來賬目予以查清,故本案應指令一審法院進行審理。二審法院作出判決:指令山東省齊河縣人民法院審理。
本案經一審、二審,最終是確定內部承包及資質掛靠的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法律規定。因此,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管轄法院,直接向約定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就可以。如果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按照法律規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