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猝死,是否應認定為工傷?丨案例解析
根據法律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包工程,承包單位應當具有相關資質。如果建筑施工企業將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實際施工,該自然人(即包工頭)因工傷亡,包工頭的死亡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建筑企業是否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本文根據最高法作出(2021)最高法行再1號行政判決,作出詳細解答。
案件情況:
2016年3月31日,朱某雄與茂名市茂南建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某公司)就朱某雄商住樓工程簽訂施工合同,發包人為朱某雄,承包人為建某公司。補充協議約定由建某公司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戶名為陸某峰。隨后,朱某雄商住樓工程以建某公司為施工單位辦理了工程報建手續。案涉工程由梁某某組織工人施工,陸某峰亦在現場參與管理。
2017年6月9日,梁某某與陸某峰接到英德市住建部門的檢查通知,二人與工地其他人員在出租屋內等待檢查。該出租屋承租人系梁某某,用于工作。當日梁某某在出租屋內死亡,經醫院死亡原因為猝死。建某公司投保了施工人員團體意外險,但是沒有具體被保險人名單,且建某公司未給梁某某購買社保。
本案經廣東省清遠市中院、廣東省高院、最高院的審理,法院認為:建某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梁某某實際施工,該包工頭傷亡,行政部門認定建筑施工企業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雖然包工頭有著特殊的身份,與施工方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但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違法分包、轉包的承包人視為用工的主體,因此施工單位與包工頭存在用人關系。包工頭享有勞動者應當享有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為其參加工傷保險等。如用人單位未安排購買相關工傷保險、包工頭因工出現傷亡,施工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建某公司應當承擔梁某某工傷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