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人以承包人名義簽訂的租賃設備合同,承包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后,將部分工程分包后,分包人以承包人公司名義及項目名義,租賃相關設備,出租人主張承包人及分包人承擔賠償責任。那么承包人是不是一定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本文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中院(2022)新22民終420號民事判決書,解答一下承包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一審經審理認定案件事實:長發租賃店提供《建筑設備材料租賃合同》,載明:“出租方(甲方):長發租賃店,承租方(乙方):四川君羊公司和田玉河監獄項目。根據《合同法》及有關規定,按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合同簽訂后,錢付倫陸續從長發租賃店租賃建筑設備,均由錢付倫及相關人員在長發租賃店的出庫單上簽名;錢付倫陸續退還部分租賃物,亦由雙方相關人員在長發租賃店的退料單上簽名。因未支付部分租賃費,亦未歸還部分租賃物,引起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另查,案涉租賃的設備由錢付倫班組和案外人張繼紅班組使用。2017年10月16日,四川君羊公司與蔡升明簽訂《工程項目目標管理合同》,該合同約定四川君羊公司將案涉新疆和田玉河監獄建設項目(六標段)以工程項目目標管理責任制方式內部承包給蔡升明,蔡升明又將部分勞務分包給錢付倫。訴訟中,長發租賃店對于項目部印章如何加蓋并不清楚,蔡升明不認可其持有項目部印章亦未在租賃合同上加蓋項目部印章。
長發租賃店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解除案涉《建筑設備材料租賃合同》。2.四川君羊公司、蔡升明、錢付倫支付租賃費、卸車費、及賠償相關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建筑設備材料租賃合同》上加蓋的系項目部印章,四川君羊公司對該印章不予認可,長發租賃店不清楚項目印章如何加蓋,在簽訂合同時,長發租賃店亦沒有審查錢付倫是否受四川君羊公司委托簽訂合同,且長發租賃店提供的租賃物的出庫單和入庫單上均有錢付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的簽字確認,案涉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并不是四川君羊公司,故對四川君羊公司的抗辯主張予以采信。
一審法院判決:1、錢付倫向長發租賃店支付租賃費、違約金;2、向長發租賃店返還鋼管等,如不能返還,錢付倫向長發租賃店賠償損失;3、錢付倫向長發租賃店支付裝卸費及損壞賠償款、支付未還租賃物的后續租金。
本案經二審法院審理,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
綜合本案,承包人如果沒有對分包人的相關租賃行為予以授權或者追認,對于分包人的租賃行為,法院會免除承包人的相關責任。因此,承包人在日常的工作中,應當注意該分包人的相關行為,避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