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后討要工程款,法院怎么判?
20年前的工程款,當事人通過訴訟程序,要求對方支付工程款,法院能支持嗎?
原澄城縣XX鎮XX鄉為轄區內醍醐勝利水庫醍醐泵站項目招標施工,原陜西省三門峽庫區工程局招標成功,成為該項目的施工主體。
▲1998年12月,涉案工程施工完成并交付。
▲2002年,原澄城縣XX鎮XX鄉XX鄉XX鎮,并入澄城縣寺前鎮人民某某。
▲2005年,原陜西省三門峽庫區工程局與原陜西省防汛油庫服務公司共同出資組建成立陜西水利水電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4日,原告向被告發出《企業對賬單》,載明截止2014年12月31日應收被告勝利水庫工程款674055元,被告在該對賬單底部回復“數據不符,應為630949元,大寫:陸拾叁萬零玖佰肆拾玖元整”,并加蓋澄城縣寺前鎮單位會計集中核算財務專用章。2019年12月13日,原告再次向被告發出《企業對賬單》,主要載明“因本公司審計及財務工作需要,現對本公司與貴單位的往來賬款金額進行核對……截止2019年12月12日,貴公司欠674055元……”,被告在該對賬單底部“結論:1.數據不符,請列明不符金額及說明”處回復“630949元,(人民幣大寫:陸拾叁萬零玖佰肆拾玖元整)”,并加蓋澄城縣寺前鎮人民某某公章。
▲2020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元涉案工程款。
▲2020年11月20日,原告再次向被告發出《企業對賬單》,載明“因本公司審計及財務工作需要,現對本公司與貴單位的往來賬款金額進行核對……截止2020年11月18日,貴公司欠654055元……”,被告在該對賬單底部“結論:1.數據不符,請列明不符金額及說明”處回復“610949元,(人民幣大寫:陸拾壹萬零玖佰肆拾玖元整)”,并加蓋澄城縣寺前鎮人民某某公章。
▲2022年4月24日,陜西水利水電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訴至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654055元,并按照4.65%市場報價利率支付1998年4月至2022年4月期間的欠款利息729912元,后續利息自2022年5月支付至實際還款之日止;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本案中,根據庭審查明及原告提交證據情況,涉案工程于1998年12月完工并交付使用后應起算訴訟時效,截止本案起訴之日,原告權利受到損害已超過二十年。法律規定的二十年最長訴訟時效為固定期限,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且原告未存在客觀障礙導致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不能行使請求權,也未向本院提出延長訴訟時效的申請,故原告的起訴已超過二十年最長訴訟時效。
2、關于原、被告對賬和被告履行20000元的效力問題。3份《企業對賬單》,僅是原、被告之間核對賬務,原告沒有要求被告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并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且2019年、2020年的兩次對賬,發生在二十年最長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情況下,沒有使用訴訟時效中斷的余地,被告簽章僅代表承認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務存在,并不導致訴訟利益的放棄。2020年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元涉案工程款,是在二十年最長訴訟時效屆滿后履行的,視為被告放棄此20000元債務的訴訟時效抗辯,也不導致訴訟利益的放棄,故原、被告三次對賬和被告履行20000元債務,不能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原債權債務關系因超二十年最長訴訟時效而不受法律保護。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陜西水利水電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7256元,由原告陜西水利水電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陜西水利水電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雖然該案件適用的是已經廢止的《民法總則》,但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也有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因此,綜合本案及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工程款債權的主張,最好在20年內及時提起法律程序,否則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