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店”,夫妻一方是否應連帶承擔配偶的債務
伴隨著中國經濟發展及建筑規模的不斷擴大,建筑行業不斷迎來新的發展高度。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報告,2021年末,中國各類型的建筑企業數量達到200多萬家。建筑公司的類型也是多種多樣,國有獨資公司、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我們常見一人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往往會把財務與股東混淆,甚至與配偶的財產混淆。那么,如果公司出現債務糾紛,配偶對此公司的債務,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呢?我們以最高院的一個案件來分析解答。
案件基本情況:
成某公司系個人獨資公司,具有相關資質,公司股東為羅某,張某系監事,兩人系夫妻關系。2016年10月29日,成某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張某平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成某商聯商住大廈工程,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組織施工明確開工日期、竣工日期及合同工期,合同價款為5500萬元。合同上羅某作為發包人簽字,張某平作為承包人簽字。
合同簽訂后張某平組織人員、機械設備進場施工。2016年11月30日,張某平作為乙方與甲方某井公司簽訂《內部承包協議》,約定張某平與成某公司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甲方同意乙方以內部承包的方式承建成某商聯商住大廈工程,工程總造價為5500萬,乙方按照工程總造價的0.7%向甲方上交施工管理費。2017年8月31日,成某商聯商住大廈主體工程驗收合格。
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9月4日期間,成某公司先后五次向某井公司發出《工作聯系函》,要求某井公司恢復施工并按期交房。因工程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2018年8月15日,某井公司向成某公司、工程監理公司發出《工作聯系函》稱,因成某公司拖欠工程價款,導致項目被迫停工,為保障工地管理安全,已對所有入戶大廳、電梯口等地方進行安全防護、張貼安全警示牌等確保工地安全。
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6月19日期間,成某公司共支付工程款24600464元。另,2017年至2018年,成某公司通過銀行轉入張某個人賬戶7995017元,張某轉出至成某公司4702240元,轉入-轉出差額3292777元。成某公司通過銀行轉入羅某賬戶7658888元,羅某轉出至成某公司901442元,轉入-轉出差額6757446元。
因張某平與成某公司雙方產生糾紛,張某平訴至法院,要求成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且羅某、張某對拖欠的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關于張某對成某公司欠付工程款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分析如下:
成某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羅某作為成某公司的唯一股東,且成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存在大量資金轉入羅某個人賬戶,羅某應對成某公司欠付張某平的工程價款承擔連帶責任。另張某作為羅某配偶擔任公司監事,且2017年至2018年之間,成某公司轉入張某個人賬戶7995017元,張某轉出至成某公司賬戶4702240元??梢?,張某實際參與了成某公司的經營管理,其財產與成某公司財產亦發生明顯的混同。因此,成某公司是典型的夫妻店,案涉債務系羅某、張某夫妻的共同債務。
最終法院判決羅某與張某對該工程款債務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法院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