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分享:無資質施工人要求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如何判決?
在建筑行業中,我們經常遇到這樣的合作,分包人將工程轉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個人或者公司,按照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向施工人收取管理費??此埔磺卸颊5暮献麝P系,如果雙方因管理費出現糾紛,你知道這類案件,法院會如何判決嗎?如果施工人主張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會不會得到支持呢?對于分包人的這一行為,法院又會如何認定?相關費用如何處理呢?
原告施某與被告上海某建設公司就是這樣的關系,被告將其承接的總包項目分包給原告,原告系不具備施工資質的個人。原被告簽訂協議約定原告按照工程竣工結算總結的17%計算管理費給被告。
原告按照施工要求,積極組織人員施工。工程竣工經過驗收,原被告雙方確定造價為456萬元。被告收取了17%的管理費即77.52萬元。
按照協議約定,被告扣除管理費后應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認為除了管理費,原告還應承擔其他相關費用,因此未全部支付給原告。隨后,原告以被告尚欠其工程款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7萬元及利息。被告反訴原告,以原告需要承擔審價、修理、鑒定等費用為由,要求原告再返還25萬余元。
經一審法院審理結果:
原告不具備施工資質,被告將其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原告,這一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強制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因此原被告雙方的分包行為無效,即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
雖然協議無效,但被告在原告施工過程中提供了審計、繳稅費等一定的管理工作,應當收取一定的費用。但按17%的比例向原告收取的77.52萬元管理費過高,一審法院結合被告在工程中的作用酌情認定其應當收取的管理費為67.52萬元。
關于被告多收取原告的的10萬元管理費不合理,且屬非法所得。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依法予以沒收。
駁回原告的其它請求及被告的反訴請求。
被告不服一審作出的收繳裁定,申請復議至中級法院,中級法院予以駁回,作出了維持決定。
綜合本案,施工人沒有資質導致協議無效,必然會導致追回工程款存在法律風險,即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雖然協議無效,但是法律會支持分包人在管理過程中的實際管理工作,支持一定的管理費。因此,施工人應當重視資質,在承接項目之前,保證具備承接工程應當有的資質,避免掉入無資質的陷阱。